释义 |
根据公安部《关于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公发[1985]18号文件),对列管的重点人口(包括暂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进行管理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建立重点人口卷。已经查实的有法律效用的材料,立为正卷;内部审批的和未经查实的材料,立为副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行政管理、防范和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经立卷而成。它是公安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第三条 派出所档案管理工作是派出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的内容之一,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将它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第四条 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户籍、文书、声像档案四个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