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如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主体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一、什么是聚众哄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聚众哄抢罪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在汶川地震中就发生了很多类似让人不齿的行为。 二、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所谓财物,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公私财物,一般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但至于财物为何性质,未指明。财产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一般对动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疑问,动产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机器设备、牛马、原材料,以及柴米油盐等,而不动产上的可移动部分,如房屋上的门窗,果树上结的果实,以及证明不动产产权的文契等,都属于动产范围。对于不动产是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哄抢财物,意味着财物发生转移,从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转移到哄抢者手中,而不动产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转移的,但是不能排除发生以贪利动机侵犯不动产的可能性。诸如哄抢果林。由于本法未明确规定哄抢只限于动产,因此,对于哄抢不动产的,也可以本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