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被告对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时,如果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原、被告要求不一致时,已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尊重原告的选择,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都有管辖权时,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在原告而非被告,民事诉讼的启动权在于原告,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应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将案件移送原告申请移送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辖适用于哪些条件?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