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对移送管辖有争议的,可以提出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一、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1、案件已经受理; 2、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权管辖,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行立案受理本案件; 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1、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