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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向纪委交代没有有关情况能提起自首吗
释义
    向纪委交代如果符合自首的条件的,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对于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交代自己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大多都认定为自首。但不可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投案自首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投案自首,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2、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委托他人先投案,以减轻犯罪后果;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核实,已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6、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7、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再翻供的,不能视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
    二、自首后怎么认定主要犯罪事实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主要犯罪事实:第一,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对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起到关键作用的,为国家顺利地追诉其所“主动交付追诉“的罪行创造实际条件的事实,应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第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行为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审查和裁判,接受审查和裁判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诚意。如果在供述后又推翻供述,或者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中,如是同一罪行,应是指同一罪行中的主要犯罪事实,能查明所犯罪行的性质以及能影响其量刑的事实;如果是数罪中有不同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一罪中的主要犯罪事实,那只能就交代的一罪认定自首,没有交代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三、关于自首和坦白的司法解释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
    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
    2、人身危险性不同
    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若是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审讯,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3、从宽量刑情节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就是说,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遇到坦白情节,还得是其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酌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较大的裁判权,同时也是较为难处理的
    三、坦白的量刑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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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8: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