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微信记录的起诉应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1、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2、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3、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