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违约时可双倍返还定金。与订金相比,定金具担保性质,数额有限制,且履约与违约后果不同。购房定金超过20%无效,实际交付数额变更约定。定金缴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需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罚则有哪些内容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三、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购房定金是不能超过购房款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就是无效的;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债务人如果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中,定金的缴纳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此时我们应当在日常的生活当中注意自己所签订的合同的定金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应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且数额有限制,而订金仅作为损害赔偿金。购房定金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无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关注合同中定金的规定,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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