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可转让,但不能单独转让,应订立担保合同,包括抵押、质押和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物权为债务履行承担责任,随主债权同时转让。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为债务履行承担责任。担保物权可以转让,但不能单独转让,应随着主债权一同转让。设立担保物权时,应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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