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的风险有: 1、房产公证委托过户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来说,签署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就意味着受委托人可以直接签署出售房屋的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无须通知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人签署委托他人出卖房屋的委托书,委托书经过公证。后受委托人将房屋出售他人。 2、房产公证委托过户而不是直接过户的话,是为了少交营业税,还有可能是因为房屋本身还没有办下房产证或有其他问题。做公证的一般有房屋中介、者或房屋本身有问题的,如办不下房产证的人,他们为了让购房者安心,就进行房屋公证,但其实,这种做法并不保险,对房屋交易也没有保障。 综上所述,房产公证委托他人过户的会产生上述风险,如果实在需要他人过户的,那么就尽量委托专业的律师代办,降低风险的范畴。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