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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书与原告笔录不一致
释义
    行政起诉书与口供不符可以吗
    可以,这就属于翻供。
    笔录跟事实不符,但已经签字按手印,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才能推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所谓笔录签字指不仅签自己的名字,还得签上“以上笔录看过和我所说的一样”的字样,所以你如果觉得派出所笔录跟事实不符,但已经签字按手印,必须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推翻之前的笔录,否则就要承担该笔录的后果。
    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被询问人应当在签名后盖章或捺指纹,笔录各页之间也应盖上骑缝章(或捺指纹)。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行政起诉书和口红不服的话,这种情况属于翻供,但是如果要分工必须,有一些有力的证据才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通常情况下我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实事求是。
    
     该内容由 于恒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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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