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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地补偿低怎么办
释义
    征地补偿过低怎么办,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一、征收土地程序是什么
    征收土地程序如下: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批准通过后,发布征地公告;3、被征收农民同提出意见、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被征收农民进行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土地征收公告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
    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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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