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原则上不能。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车辆等)财产挂靠在他人名下,实际占有人当时就能够提供挂靠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享有车辆所有权,则法院不应查封。即使被查封后,挂靠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查明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后,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