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伤保险 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 工资 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 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 工伤 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