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 土地出让金 缴纳规定是: 1、个人住房 土地使用权转让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 经济适用房 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 拆迁 安置房 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第一条标准执行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