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金税前如何扣除 |
释义 | 对于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只是合同缔约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条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应当视一下情况进行涉税处理。 由于购货方或者购买服务方(以下简称“付款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供货方或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收款方”)向付款方收取违约金,应当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依据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改增试点管理办法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于收款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的违约金,无论是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相关规定,均只规定了收款方向付款方收取的违约金应当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反过来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产品(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折扣折让,应当由收款方开具红字发票给付款方,这种情形一般不作为违约论,在此不作详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