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
释义 | 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四)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一、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国家机关中的任何职务)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仅限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二)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三)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和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和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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