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对于第三人的损失责任是怎样进行认定的 |
释义 | 首先,委托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其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这一点不同于代理合同,据此,受托人在替委托人处理事务时致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受托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委托人赔偿后可以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偿;最后,这里的侵权责任原则,属于一般原则,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么 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人应当赔偿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人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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