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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什么科目
释义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
    委托方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应交消费税是企业应交的消费税。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小汽车、成品油、电池、涂料、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等。
    此外,应交消费税也指“应交税费”会计科目的二级科目“应交消费税”。企业销售商品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实际交纳时,则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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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0: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