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售公司名下房产交税如下: 1.印花税,税率0.5‰,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所载金额; 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准予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税率5%; 4.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出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