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随着互联网网络的发展,互联网上的交易也愈发频繁。国家为此出了相应的《电子商务法》,也成立了相应的互联网法院,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那么,紧跟时代的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有哪些类型呢?对此,我们可在最高院9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整理得出。 9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可审理的案件类型,现在整理分析如下: (一) 因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互联网法院管辖,且不因为买卖标的、出卖人所在地等有改变。 (二) 互联网法院对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但有两个条件,即满足签订和履行行为都在互联网上。 (三) 互联网法院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有管辖权,但也得满足签订、履行地均在互联网上的条件。 (四) 互联网法院对部分侵犯著作权、领接权的案子有管辖权,但对此,也对侵犯对象作了详细规定,一是首次发表在网上的作品,二是在线发表作品,三是在网上传播的作品。 (五)此次规定还明确规定和域名相关的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归互联网法院管辖。 (六)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这也就是说在网上诽谤他人、造谣生事而产生的纠纷都可以向互联网法院起诉,或者通过互联网骗取别人的财物,亦可如上处理。 (七)此次规定还明确了若是网购的物品若是产生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财产损害、人身伤亡均可向互联网法院起诉。 (八)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九)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