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的相关立法虽未明确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予以标识,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中能找到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和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不存在违法、越权之嫌 其次,司法实践中正在推行的量刑建议权已经得到大多数法官、检察官和法学研究者的认同,并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只是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提出具体的请求,对法官没有当然的约束力,不会侵犯法官的审判权。在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中,大多数法官是按照检察机关的定罪请求和量刑建议进行判罪的。这充分说明法官也意识到检察机关正确、合理地行使量刑建议权对他们依法审判是有帮助的,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同时,检察机关基于量刑建议权提出的定罪请求和量刑建议说到底只是一种司法请求,最后的裁判还是要由法官作出,这不但不会对审判权构成侵犯,而且更显示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一、取得谅解书的技巧 刑事谅解书对刑事案件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所以想要取到谅解书,首先需要向受害人真诚的道歉,然后要有合适的经济赔偿等。 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说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故,刑事谅解属于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从实体的角度来看,若在案证据确能定罪,取得刑事谅解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够作为检察机关提出宽缓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能够令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时甚至会影响刑罚的具体运用,增加判缓、保命的可能性。 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有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能性。还有可能会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影响诉讼程序的走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