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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及加重量刑情形。
    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别在于插入与接触的认定标准,具体情况包括生理原因、愚昧无知、第三人影响和对象不能犯。加重量刑情形包括多人强奸、公共场所强奸、轮奸、致重伤或死亡,利用残疾人侵犯权利,以及同时实施强奸和奸淫行为。强奸罪应严厉处罚,可判三至十年徒刑,甚至死刑。
    法律分析
    一、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1、司法认定不同: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与既遂未遂无关。
    2、特例不同: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与女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并不是犯罪未遂。
    3、具体情况不同:男子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下述四种情况都属于强奸未遂:
    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的方法;
    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
    四是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为男子。
    而如果行为人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的则属于强奸中止。
    二、强奸罪加重量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1、强奸妇女多人的(3人以上);
    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3、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二)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罪并不是一般的犯罪,因为主管恶性严重,侵犯的法益特殊,所以对于此行为人,法律规定应当严厉处罚,具体可以处三到十年徒刑,如果加重情节存在,甚至可以处死刑。
    结语
    强奸罪的区分在于司法认定、特例和具体情况。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以男子插入女子体内为犯罪既遂,而特例是如果有强奸的行为,以男子与女子接触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具体情况方面,男子插入女子体内为犯罪既遂,但四种情况属于强奸未遂。强奸罪加重量刑的情形包括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强奸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二人以上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权利、同时实施强奸和奸淫行为。对于此类罪行,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徒刑可达三到十年,甚至可能处以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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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