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机构名称需经省厅预先核准,机构申请资质可以不用核名;机构住所要求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包括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等; (二)有不少于100万的注册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五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2、所需提交的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原机构申请资质可以不用核名;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3)章程; (4)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5)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6)资金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如工程造价、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等业务资质); (8)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和价格等); (9)实验室、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未通过认证认可的可提交通过认证认可计划); (10)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11)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主要包括委托受理制度、统一收案收费制度、鉴定回避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文书审批制度、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12)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总而言之,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并提供意见,鉴定的意见也成为一些案件的关键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