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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离婚后房产给未成年子女的问题。
释义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应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离婚时本来与子女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一些夫妻离婚时认为这是对孩子的亏欠,或者认为房产给对方不放心,不如直接给孩子。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给孩子,那么在房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一方反悔,以自己没有慎重考虑,房屋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行使撤销权,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如果是房屋在协议中留给了成年子女,房屋也顺利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那么该行为属于实践性行为。该房屋已属于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是不可以要回的。
    如果是将该房屋通过离婚协议书留给了未成年子女,由于房屋不能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部分律师和当事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才拆约定属于赠与,而且该房屋还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之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并不支持撤销赠与。
    首先呢,离婚案件是既涉及解决夫妻身份关系,也解决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在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双方经协商讨论的结果不仅仅是单一条款的结果,还有可能是双方针对离婚、抚养权等事项达成互为前提、互为结果的方案。如果一方可以随意撤销,那么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都会遭到破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还有贷款尚未偿还清楚,那么只能在还清贷款后,再要求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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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