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当前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之前,是可以撤回申请的。 受理转让申请后,商标局会在6个月左右的时间内核准商标转让。 在此期间,如果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转让申请,并经过审定认为可以撤回申请的,商标局将会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经转让人、受让人确认撤回的,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即转让程序将会失效。 一旦商标转让撤回申请成功,商标评审程序就立刻结束,申请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提出评审申请。 一、商标转让材料 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4、商标转让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5、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的价值和起源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商标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当时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时至今日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世界通行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