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状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起诉状 原告:宣城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宣州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xxx,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xx市叠嶂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赵xx,任局长职务 第三人:陈xx,男,汉族,19xx年11月14日出生,住xx市宣州区五星乡xx村xx组12号,联系电话:1356422xxxx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宣城x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