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享有立法权,民族自治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民族自治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地方性自治法规,按法定程序经上级机关批准后生效。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权的行使必须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处理好中央统一与民族自治,国家事务、地方事务与民族事务的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