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日期的计算,应当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的第二日起,至二个月后对应日期的前一日止,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日应当与延长前侦查羁押期限的截止日连续计算。 一、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二、侦查结束后检察院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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