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1个月;符合规定情形可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可再延长2个月;发现重要罪行可重新计算期限;对身份不明的嫌疑人需进行身份调查;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需要换押证的情况包括处理边远地区复杂案件。 法律分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6、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变更刑事诉讼程序是需要换押证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之后,侦查羁押的期限是两个月。如果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的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若是公安机构要去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将羁押期限再延长两个月。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羁押期限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延长。同时,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对于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身份调查,羁押期限从确认身份之日起计算。在进行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刑事诉讼程序需要办理换押证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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