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拘留 羁押 期限最长为一个月零七天, 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为七个月,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普通情况下,一般为一个半月,需要补充侦查的,最多延长两个月。 一审 羁押期限一般为一个半月,最长二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02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 逮捕 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0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 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条0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 法规 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 二审 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或者 监视居住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