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役地上涉及地役权的权利转让的对受让人的影响 |
释义 |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地役权的一些相关内容介绍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二、地役权设立登记 (一)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二)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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