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省入宁最新防控要求 |
释义 | 要求如下: 来返南宁: 一,返桂来桂人员应在抵桂前 48 小时内通过微信小程序“智桂通”或者“智桂通”APP 进入“广西健康码(桂康码)”选择“出行申报”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也可通过微信搜索“智慧防疫-健康南宁”小程序进行信息填写,在抵邕后12小时内向目的地社区(村、屯)报告。 二、高风险区健康管理服务措施: 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第 1、3、5、7 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如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高风险区之日算起。 三、入境人员健康管理服务措施: 1.严格实行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3天居家隔离(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全程闭环式管理。 2.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在属地指挥部的指导下,“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开展商务、训练、比赛等活动,期间赋码管理,不可离开管理区。中方人员进入管理区前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完成工作后根据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隔离管理或健康监测措施。 南宁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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