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区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准自首)有哪些意义?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不同,设置体系不同,效力范围不同,处罚原则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适用条件不同。特别自首: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一般自首:犯罪分子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3)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特别自首: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4)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特别自首: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5)处罚原则不同。一般自首: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特别自首: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解释大家懂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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