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个人信息包含了你的个人的姓名,姓名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冒用他人的姓名也是违法的。 2、公民个人信息里还包含了身份证等重要证件的相关信息。有意无意的泄露公民的身份证等信息也是违法的。 3、个人的联系方式及地址也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快递公司将个人的快递单出售给违法贩子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4、公民的个人信息还包含了公民自己的账号密码和财产状况等。当今社会很多违法分子都是通过免费网络的形式,获取公民的账户密码信息。这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5、公民的个人信息其实还包括了个人的行踪轨迹。如果有人跟踪或者暴露你的你的行踪,也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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