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可说明:对方拒绝出庭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可缺席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中,被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不应诉、不答辩、不提供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抗辩权。如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法院将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