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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的救济是什么
释义
    【出卖人享有取回权的情形】民法典第642条规定了享有取回权的情形【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的情形】1、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2、买受人将标的物无权处分给了善意第三人——为何第二种情形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因为享有取回权的基础是出卖人还享有所有权,而《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规定了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出卖人没有对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登记,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出卖给了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所以此时出卖人不享有取回权【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的救济】1、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以获得价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情形下,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获得价款出卖人优先受偿——买受人将标的物无权处分给了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出卖人可以主张以买受人出卖标的物所获价款优先受偿;若买受人已将价款挥霍,出卖人可以请求赔偿。2、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但欠付的价款也达标的额的20%,买受人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不支付,出卖人对买受人享有基于“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解除权。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具体如下:第一,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范围。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前者表现为,在买受人完全偿付价金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后者表现为,如果买受人在完全偿付价金前已将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消费掉,或已将其转卖,则出卖人就其货物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只是作为出卖人的受托人对最终产品或转卖收益进行占有。第二,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理论上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卖方的选择权,但是在现实中也出现过买方利用这个条款的纠纷。第三,明确约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因为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实际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卖方依约取回货物后,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所以对于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宜还要具体约定。如果卖方认为要回货物就可以,那不妨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本合同解除。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卖方更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持续占有,直至买方付讫货款时转移占有,买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公司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是什么意思?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出卖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买受人,而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此同时等领域,尤其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最为常见。
    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吗?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出卖人没有相应的权利基础的情况属于另外的问题,涉及无权处分的有关规定。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收费多少
    计时收费:200-3000元/小时。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
    保证人行使求偿权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保证人行使求偿权的条件是:1、人民法院受理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2、保证人受债务人委托而为保证,未受保证人委托而为保证人的不享有求偿权。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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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