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提前鉴定 |
释义 |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明确的适用范围为: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鉴定的。不同的身体部位,鉴定标准不同。例如一级伤残程度包括: 5.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一、标准一级残疾怎么办 工伤一级残疾的鉴定标准如下: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2.小肠切除≥90%;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5.全胰切除;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μmol/L,8mg/dL。如果是他人损害的,则需要具体情况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确定。 二、交通事故几根肋骨可以定伤残 交通事故几根肋骨可以定伤残,需要根据鉴定结果来判断。 伤残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1]。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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