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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伙与合伙: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何区别?
释义
    结伙作案和合伙作案的区别在于人数和共谋行为。结伙作案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而合伙作案除了人数外,还需存在共谋行为和共同犯意,并实施同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无次数限制。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犯罪集团)。结伙是临时性的合作做案,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则与概念不同。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考虑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因素。
    法律分析
    结伙作案和合伙作案有什么区别
    两者区别主要是人数。“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而合伙作案不能只看人数,还要看是否有共谋行为或者存在共同犯意,并且共同实施了同种犯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没有关于次数的限制。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结伙是指在特定的事件上临时性的结合在一起,或偶然遇到一起的临时做案犯罪。
    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一、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二、结伙作案指两人以上,作案是做违法的事。用在法律上专指故意的那种。故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三、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1、客观方面;
    (1)各个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2)各个犯罪主体由共同犯罪目标;
    (3)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2、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共同犯罪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结语
    结伙作案和合伙作案在人数和犯罪意图方面有所区别。结伙作案指二人以上临时性地合作进行违法行为,而合伙作案则需要存在共谋行为和共同犯意,并且实施了同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没有次数限制,可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的区别主要在于概念不同。流窜作案是指行为人在不同地方连续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临时合作的违法行为,多次作案则是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反复犯案。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目标、因果关系)和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认识和意志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六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三章 成 员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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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4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