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带车位的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契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买卖双方先到属地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办理交易过户、纳税、不动产登记,如属地无综合办理窗口,则先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再到地税部门纳税,最后到不动产窗口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