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定为女方个人赠与。已结婚的不予返还,未结婚的原则上应返还。但若符合特定情形,如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给付人生活困难等,可支持返还请求。彩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一般认定彩礼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予以返还。如果未结婚而已经给付彩礼,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如果已经结婚,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有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必须查明以下情形之一:(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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