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证据能力的客观性 |
释义 | 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重要属性,缺乏这个证据属性或要素,证据便不能成立。 证据的客观性含义主要有三: 1、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或者将来必然要发生的事实。如证人证言中的证词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必须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所谓事实。客观性表明证据事实处在客观自然领域,而非人的精神主观领域。 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如书证,它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真相,必须是确有其事,而不是指证据内容的载体,必须是客观的。证据内容或证据事实载体只能是客观存在之物,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主观精神。但是客观存在之物,有时也混同或渗透主观的精神之物,在这种事实中,客观之物为物证;精神之物则为人证。 譬如借据作为书证,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纸张等可以书写留下印迹之物,一是物上的字所反映和体现的内容,因为字及字所反映的内容是不可分的,是个统一整体,表达一种意思,这表达的意思便是证据的事实。又如证人证言也是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证人所讲的话,即证言或证词; 二是证人本身,这是一个由有形物和无形物构成的一个综合体。证人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但不意味着证词也是客观存在的,他所发表的证词也符合客观实际。证据关注的是证人证词的客观性,而不是证人的客观性。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的规定便是这一理论的反映。 三是证据的客观性表现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可靠性表现在,任何发生过的事实都会以这样那样的形式,在客观自然界或人类精神界留下各种印迹或痕迹,这是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规律所决定的(人们常说的雁过留影)。同时,这种痕迹或印迹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一定的客观、内在的必然逻辑联系,而人们通过其主观能动性,发现、认识这种印迹或痕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客观联系。因此,人们对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认定,仍然是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的。 关于对证据客观性的认识和理解,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的认为事实材料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再现,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是纯客观的;有的认为事实材料的存在是客观的,人们发现、收集查证事实材料的过程则是主观能动性的反应,离开人们的主观性,事实材料便无法被发现、认识,因而,事实材料是以客观性为基础,是主客观的有机统一。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