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自己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那么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法院呢? 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方法: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分享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有必要做为法律类推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