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看守所在押人员立功规定如下: 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羁押在看守所期间立功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程序,在看守所有立功线索,应该报告给警察。属于立功,在量刑时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在看守所立功这就是说案件还没有正式的被起诉,而且立功也分为好几种,比如说在羁押期间,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自身看见其他的在押犯有逃脱的这种行为,及时向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报告了这就算是立功了。所以,所谓的立功的程序其实是不成立的,立功是犯罪嫌疑人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的一些选择,不需要考虑程序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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