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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驾照怎么处理
释义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是20天。出了事故驾驶证的被扣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
    一、交通肇事车被扣多少天可以取走
    交通事故中被扣押车辆是为了配合调查,并且为了使受害人的赔偿能够有所担保。公安机关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限制,主要如下:
    1、若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具有合法有效行驶证件的事故车辆被公安机关的期限是多少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因此,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注: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35天(注:3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事故车辆被扣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车主或管理人首先应保存好扣车凭证,超过法定扣车期限后,可以书面函告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放行,若不成的,则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投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扣车辆有损坏的,可要求国家赔偿。
    二、轻伤未住院如何赔偿
    轻伤未住院一般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对方为机动车且负有事故责任的,赔偿金额较小,可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全额进行赔偿。协商不成的,则伤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具体赔偿如下:轻伤指伤情鉴定,是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依据,但不是索赔的依据。如果要追究肇事方的民事赔偿责任,需要鉴定伤残等级以及营养期、护理期和休息期。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车祸交警处理现场如下: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6、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三、交通事故车辆被扣押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一)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二)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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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3: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