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驿站建设应因地制宜,面积不宜少于20平方米;驿站应具备用餐、休息、学习等基本功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医疗急救等服务性设施设备。同时,驿站将不仅是集用餐、休息、学习、交流、应急于一体的“党建综合体”,更是展示地方特色风貌及文化体验等多重功能的“同心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