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委托:1、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受理: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3)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