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和相关程序结束时重新计算: 1、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起诉后撤诉的,视为与请求相同的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还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以及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有限制,只要催告的意思传达给对方,事后可以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担保人、债务人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理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道权利人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