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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有哪些?
释义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七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
    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决定将听证通知送达案件听证参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具有回避情形的,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向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听证会情况。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
    (三)、
    (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鉴定、监测人员。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听证会开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听证工作。
    第十三条听证员、记录员、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第十五条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第十六条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三人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并于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是存在听证的程序的,但对于听证的次数在法律上是没有多做规定。此外,不服听证的处理结果,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利用复议或者是起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所以,当事人在申请听证时,环境部门就要依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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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