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把电话录音拷贝到电脑刻制成光盘后提交到法院。 注意:开庭时携带录音的那个手机作为证据原件核对(注意:一定不要以为刻盘了就可以删除,刻盘那个叫复印件,只有你当时打电话那个手机录的那个才叫做原始载体。) 2、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