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2010年不变价),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1)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2)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 符合低保条件并享受低保政策,但仍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也应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发放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 |